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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吉林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规定(四)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11-10-19 17:20:22    来源/作者:吉林省教育厅 ]
  十三、试题、试卷安全保密和管理

  76.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教育、公安、保密等部门要按高校招生保密材料的密级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77.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试卷印刷的安全保密由承担高考试题印刷工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试题、试卷的寄(送)和安全保密由省公安厅、省邮政局负责;高考评卷点的试卷管理及其安全保密由承担评阅试卷的高校负责,各评卷点必须设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高考试卷保管室。承担网上阅卷单位的计算机主控机房要昼夜值班。加强评阅试卷期间的试卷保管、传送,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程序规范。加强对评卷教师和承担高考答题卡扫描任务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严格评卷场地的保密安全管理。 

  78.各级招生办和有关高校要加强保密室建设,安装安全保密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密制度。试题(卷)存放期间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4人(2名公安人员、2名招生办工作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会同公安、保密管理部门对本地市(州)、县(市、区)两级招生办、有关中学的高考存放试题的保密室进行安检验收。由市(州)汇总后在5月20日前将安检验收情况报省招生办。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高考前必须达标。 

  79.高考期间,各考点必须设有主考室、考务室、保密室(保密室与考务室设于同一房间)、高考平台(高考平台与主考室设于同一房间)、医务室(与施铃室和保安同设于传达室)、违规考生休息室。考务室要能容纳所有监考、考务人员,并编排与考场编号相对应的监考员坐位编号,保证试卷的复查、封装和验收;看守试题(卷)人员要始终保证2人以上在保密室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80.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卡,按试卷管理规定进行规范装订和密封,不得有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试卷及答题卡袋。 

  81.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招生办要确保高考试卷的运送安全。每科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机要部门的要求,立即对高考试卷进行整理封包,并在当日内经机要部门寄出或直接送交省评卷点。试卷必须由专车运送,并有招生考试机构、公安部门3人以上押运,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不得中途随意停车。 

  82.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影响高考的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同时报告教育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四、考生成绩、录取信息查询和入学复查

  83.考生可通过168信息台、移动通信、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查询高考信息。 

  查询高考成绩:拨打16897766、1258168(自动语音)、12580(人工语音)。发送14位考生号到106583051(短信)。登录吉林省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tv.cn)。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要统一组织有异议成绩查询工作,查分,不查卷。考生对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凭《准考证》到所在地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查询录取信息:拨打16897866,发送14位考生号到106583052(短信)。登录吉林省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tv.cn)。考生还可通过普通高校所提供的查询途径确认本人录取结果。 

  高考录取期间的每天22时后,省招生办将当天有关院校的录取考生信息发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考生可凭《准考证》免费查询录取信息。各级招生办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8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5.考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高考纸介质档案、照顾加分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员的责任。学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招生办,省招生办将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报名地的县级招生办。 

  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正常报到截止日后20天之内报省招生办,省招生办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86.考生在高考(含体育类、艺术类省统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或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教学[2010]1号)和吉林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招生办将考生违规客观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1)以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加分、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2)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4)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招生考试各科成绩,省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87.考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们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招生学校违规行为的处理 

  88.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由主管部门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六、附则 

  89.本《规定》中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办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90.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补充办法,并报省招生办备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由吉林省招生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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