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吉林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规定(二)
|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11-10-19 17:20:22 来源/作者:吉林省教育厅 ] |
五、考生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一)考生电子档案
19.考生电子档案是招生办和普通高校实行网上传输、审阅考生信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居民身份证》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普考办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由各中学向本县、市、区招生办提供)、体检信息(含军事、公安、司法院校体检)、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照顾加分信息、政审合格信息、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高校招生志愿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介质档案
20.考生纸介质档案主要包括其高考档案材料和中学档案材料。
考生高考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诚信承诺书、外语口试单、高考成绩条、高考照顾加分审核(申请)表等。
考生中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表、模块修习统计表、体质健康考核表、学业考试成绩卡等。
21.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分别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组建。考生高考档案由考生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负责组建和管理;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
被普通高校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的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提取高考档案,同中学档案(或人事档案)材料一并在入学时自带并交给高校。考生领取档案时须履行签字手续。
未被普通高校录取考生的高考纸介质档案,于年底前交考生毕业中学或原单位。
2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要加强对考生高考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招生办核准录取的考生及学校提供档案。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23.各级招生办必须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招生办、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市(州)招生办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24.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招生办汇总后于5月28日前向社会公布。
25.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要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选报。
有朝、汉招生比例要求的学校,朝、汉招生计划在同一录取批次分别列出,供考生选报。
26.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27.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并做到及时接收下载和处理。
28.在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或每一轮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在我省所列招生计划的院校,须将未完成并需要征集志愿的专业及其计划数报我省招生办,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和征集志愿。如因院校未及时上报或所上报信息错误造成的一切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29.艺术类院校或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及其要求,按《关于做好2011年吉林省普通高校艺术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0]7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0.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办审核备案。
吉林省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参加普通高校录取的成人高校应于4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送审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普通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各有关普通高校要按规定和具体要求将通过审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于5月20日前寄送我省招生办并在学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录取期间,普通高校不得随意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和承诺。
七、考试时间、科目、计分办法和有关要求
3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开始,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试卷总分150分,卷面笔试120分,卷面听力30分,按照教育部批准我省《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要求,今年高考外语听力成绩按卷面听力成绩乘以10/30记入考生总分。笔试成绩按卷面笔试成绩乘以140/120记入考生总分。
今年考试科目中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设置选考内容,外语和文科综合中的政治不设选考内容。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32.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口试于6月9日开始,由各县(市、区)招生办组织,并做好外语口试成绩信息的采集,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招生办。
33.民族中学毕业生,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朝鲜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以下简称蒙生),语文科考蒙古语文。
朝鲜语文(或蒙古语文)成绩按50%计入总分。
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将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按50%计入总分。根据《关于吉林省2006年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的通知》(吉招委[2005]25号)文件精神,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参加高考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蒙文授课考生,高考用蒙语文答卷考生除外语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古语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凡用朝文答卷的考生(除延边州考生外)发给汉文对照卷。
34.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除蒙古语文、翻译成蒙文的各科试卷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试卷外,其它科目全部实行无纸化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负责。
各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起,考生一律不准更换答题卡。
35.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准持临时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准离开本考场;违规考生到指定的休息室,待本科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点。
考生不许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电子存储和扫描等传输设备;考生进入考场只允许戴指针式手表,并放在桌面上,考生不允许戴其它计时表进入考场。
考生入场时要自觉接受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不接受检查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36.全省所有考区的各考场、卫生间和考生休息室必须安装通信设备屏蔽仪器和通信干扰设备,并保持线路和设备的完好。考生入考场时监考人员要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的综合防范措施,严厉打击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违纪、作弊的行为。
八、外语听力考试
37.2011年普通高考外语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笔试和听力考试同时进行,听力考试在笔试后进行。其中笔试为100分钟。
高考外语听力考试由国家统一命题,其指导语部分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评卷,其成绩按31条要求计入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总分。外语听力考试总分为30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并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是否做参考由普通高校决定。
38.2011年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按卷面听力成绩乘以10/30记入考生总分,笔试成绩按卷面笔试成绩乘以140/120记入考生总分;2012年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按卷面听力成绩乘以20/30记入考生总分,笔试成绩按卷面笔试成绩乘以130/120记入总分;2013年及以后高考外语听力成绩按卷面听力成绩记入总分。
外语听力考试的考务要求将另文规定。
九、填报志愿
39.今年我省继续实行在考生知分、知线、知位后,组织考生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考生应在认真阅读、了解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后,根据本人考试成绩、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全省考生成绩统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选报学校、专业志愿。因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失误,责任自负。
各级招生办和有关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卡(表)的技术指导,做好考后及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分两段录取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加强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与管理。
40.凡已被普通高校保送、中等职业学校职教师资班等提前招生、运动训练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及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不准填报高考志愿。
41.志愿设置。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共设有8个录取批次的院校志愿。
(1)提前批:本批次为提前录取的教育部属师范院校、免费医学定向生、小语种招生;军事、公安、司法类院校公安专业的本、专科学校及专业;体育类第一批院校;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的录取批次。设3个学校志愿。
(2)特殊招生批:本批次为重点和“211工程”并列入我省第一批次A段录取,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自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院校。只允许参加上述学校测试合格的考生填报,设1个学校志愿。
(3)第一批(A段):本批次为文史类、理工类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次录取的院校、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设5个学校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可同时填报5个“平行志愿”。
第一批(含)以下各录取批次的文科艺术类专业和理科艺术类专业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并列)志愿投档。
第一批(B)段:为文史类、理工类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次录取院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古族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交换指标的专业、国际合作联合办学专业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及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
(4)第二批(A段):本批次为一般本科院校(含体育类专业);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中外联合办学专业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的录取批次。设8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第二批(B段):为本科院校的中外联合办学专业和软件学院及专业。设4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5)第三批:本批次为独立学院(民办)本科(含体育类专业)录取批次。设7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6)专科提前批:本批次为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科录取批次。设2个学校顺序志愿。
(7)专科批(A段):本批次为普通专科(高职)学校(含体育类专业);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业中外联合办学专业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科录取批次,设6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专科批(B段):为普通专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软件专业录取批次。设2个学校志愿。
(8)独立学院(民办)专科批:本批次为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院校(含体育类专业)录取批次。设4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以上8个录取批次中的每个学校志愿中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如同意专业调剂,应将志愿卡中的专业调剂标识涂黑,否则视为不同意专业调剂。
42.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录取批次。
(1)第一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6月24日至6月26日,即公布高考成绩后进行。第一次填报志愿的范围及参加第一段录取批次为:提前批、特殊招生批、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和第三批。
(2)第二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8月上旬,只允许在第一段录取落选的考生填报。第二次填报志愿的范围及参加第二段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专科批(A、B段)和独立学院(民办)专科批。
43.体育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提前批:报考重点本科院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按顺序在此批次中填写3个学校志愿。
(2)第二批:报考一般本科院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8个学校志愿。
(3)第三批:报考独立学院(民办)本科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7个学校志愿。
(4)专科(A段)批:报考普通专科学校(高职)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此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6个学校志愿。
(5)独立学院(民办)专科批:报考独立学院(民办)专科学校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4个学校志愿。
44.艺术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凡报考“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学校”的志愿,均填写在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2)凡报考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志愿,均填写在第一批(A段)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3)凡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中外联合办学专业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均填写在第二批(A段)录取院校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4)凡报考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科志愿,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填报,参加第二段录取,均填写在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5)凡报考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科中外联合办学专业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科志愿,均填写在专科批(A段)录取学校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6)凡填报艺术类学校或艺术类专业志愿,必须是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考生。报考美术、美术设计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是获得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否则责任由考生自负。
(7)在填报志愿过程中,考生如遇有无法填报的艺术类学校或专业志愿时,由考生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及时与省招生办高招科联系。
45.必须填写在第一志愿的范围。
(1)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的公安类专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和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他院校的飞行专业)、上海海关学院等学校的考生,必须将志愿(不分本、专科)填写在提前批的第一志愿。
(2)报考体育类院校及专业考生所填报的首个批次第一个志愿应为体育类院校或专业;报考艺术类院校及专业考生所填报的首个批次第一个志愿应为艺术类院校或专业。
(3)报考体育管理、体育新闻、体育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将专业志愿填写在同批次录取院校的第一个专业志愿。
46.允许兼报和不允许兼报志愿的范围。
(1)报考艺术类院校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同一录取批次内不准兼报其它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2)经全省统一进行的体育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其它志愿可兼报与本人文化课考试科类相一致的文史类或理工类其它院校志愿。
(3)报考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体育新闻专业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4)报考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它院校的飞行专业)的考生,应填报提前批次的第一志愿,其它志愿可兼报同科类的其它院校志愿。
除上述允许兼报的志愿范围外,文史类与理工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报。不按规定填报志愿影响考生录取的,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47.考生志愿信息采集。
(1)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中学采集,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报名地的县(市、区)招生办采集。将采集结果打印成《吉林省高校招生志愿表》,分别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或县(市、区)招生办负责高考考务人员核定后,交考生本人核对、确认签字。经考生核对、确认签字后的《吉林省高校招生志愿表》有效,并装入考生高考档案。
(2)各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向考生严明:考生应保证所填涂的《高校招生志愿卡》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确认志愿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各县(市、区)招生办、有关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志愿信息的核对、确认和采集,杜绝在采集考生志愿信息中的误差,实行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4)任何人不得代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和更改考生志愿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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