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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吉林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规定(三)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11-10-19 17:20:22    来源/作者:吉林省教育厅 ]
  十、录取原则、办法

  48.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主要依据,采取分两段按批次录取的办法。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49.2011年,文史、理工类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第三批和普通专科批次(A、B段)、独立学院(民办)专科批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第一段录取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8月初结束,进行提前批、特殊招生批、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和第三批本科的录取。 

  第二段录取时间从8月上旬开始,8月下旬结束,进行专科提前批、专科(A、B段)和独立学院(民办)专科的录取。 

  50.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是指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看分数再看志愿。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对报考同一院校总分数相同的考生按文、理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因考试科目成绩差异排序靠后,并且超出投档比例的考生,不能投档。 

  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若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分数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文科综合;若文科综合再相同则看数学。 

  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若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理科综合;若理科综合也相同则看语文。 

  51.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第三批和普通专科(A、B段)、独立学院(民办)专科批,未完成文史、理工类招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省招生办将通过吉林省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和征集“平行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在高考报名的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以及有关部门允许的网络平台登录吉林省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在网上填报3个院校的“平行志愿”,每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征集“平行志愿”经投档后仍有院校及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继续(再次)公布征集“平行志愿”或同时降分征集“平行志愿”。是否降分,在公布征集“平行志愿”计划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和高中要高度重视网上征集志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帮助考生做好征集志愿填报工作。 

  5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学校提出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第一批A段应在105%以内);体育院校及专业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0%以内;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各批次的调档比例:一志愿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全部投档;以后平行志愿,按未完成计划总数的1:1,分别按缺档专业一次性投档。符合文化课统考成绩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普通高校综合专业课成绩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办负责监督、检查普通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时提交调档比例申请,及时完成网上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限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主动与高校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按有关普通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普通高校必须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普通高校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53.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同一录取批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4.报考蒙生交换培养指标的考生必须是蒙古族考生,其他考生不予投档及录取。蒙生交换培养招生录取投档,先按普通高校一志愿所有专业批量投档,在招收蒙生交换培养专业生源不足时再按计划、按志愿、按专业(六个专业志愿不分先后),在同批次控制线上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如一志愿生源不足,从平行志愿中由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平行志愿投档后仍完不成计划,参照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相关政策,一志愿最多可下降80分投档。降分后仍完不成计划,剩余计划进行调整。 

  55.农、师、林类院校(专业)主要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按有关规定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56.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7.艺术院校或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3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吉林省普通高校艺术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0]72号)执行。 

  58.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省划定的体育类高考文化课考试控制分数线,由普通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的文化课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9.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普通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一、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 

  60.保送生招生。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4号)、《关于切实加强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1号)等文件要求,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示。 

  61.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102号)等文件要求,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62.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2号)要求,细化招生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严谨、科学的考核办法、评价标准和争议复检机制。艺术表演类、体育类专业的考核应全程视频监控录像,有条件的高校应对其他面试环节的专业考试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录像,以备抽样监测评价和争议结果复议。 

  63. 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院校,要在我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省招生办对其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单独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向我省招生办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4.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单独招生的院校,在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前完成投档工作,并在学校增加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65.从今年起,我省在长春职业技术学院、长春汽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工业职业学院实行提前单独招生试点,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具体报考、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66.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文件执行。需要政审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分别送所在地公安局和武装部。 

  67.职业对口升学招生等特殊招生的具体办法、报考条件按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录取照顾政策

  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9)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10)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1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称号),并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和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1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13)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的子女。 

  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8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73.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照顾分数是考生的特征分,特征分不累加。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体育竞赛优胜者”不享受加5分照顾。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照顾分数计入高考文化课考试录取总分,录取时按总分(含特征分)投档。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高考照顾加分审核(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负责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档案)。 

  照顾加分的数据信息以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的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 

  74.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具有高考照顾加分资格荣誉称号的评定(评选)活动,应在当年的4月20日前进行,并及时将其相关表彰决定(名单)报送省、市(州)、县(市、区)招生办。从2011年起,当年4月20日(含)之后评定(选)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当年无效。 

  75.各类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吉招委[2011]2号)文件执行。 

  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校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各级招生办办理信息更正的考生,将按更正后的信息处理。被举报或查处的考生将取消当年高考或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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