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美术类专业评卷工作应按照“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的原则实施。评卷工作开始前,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参考》组织有关专家制订本省(区、市)省级专业统考评分细则。
18.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参照教育部有关考务工作规定评卷要求,加强对评卷数据、成绩数据、违规数据等信息的管理,认真校验和审核有关数据,确保成绩准确无误。
19.高等学校按美术类本科专业要求招生的,考生省级专业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18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高职(专科)专业的合格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自行确定。
20.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制订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查询办法并向社会公告。评卷工作结束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要求向考生通知成绩,在本省(区、市)招生考试信息平台公布各成绩段人数,并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省级专业统考合格生源名单的查询或确认服务。
21.省级专业统考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22.省级专业统考工作应在高考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其他
23.承担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是有关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省级专业统考工作提供支持或保障。
24.对在省级专业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规定予以处理。
25.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订省级专业统考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26.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及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