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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6-05-28 22:42:12    来源/作者:南京理工大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由创建于1953年的新中国军工科技最高学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简称“哈军工”)分建而成,历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2017年,学校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入选“双一流”建设学科;2018年,学校王泽山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同年,学校成为工信部、教育部、江苏省共建高校。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坚决扛起“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军铸剑”职责使命,不断擦亮“红色学府、理工名校、国防尖兵”办学品牌,围绕陆海空天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

  办学地点:钟山校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200号)、江阴校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福星路8号)。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招生工作文件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规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在制订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条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原则为“集体决策,公平公正”。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我校认可经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对于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五条进档考生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投档位次排序,则依照投档位次排序安排专业;若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则依照我校规定安排专业(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六条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其中按院校专业组进行志愿填报的进档考生只能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若调剂考生体检情况不符合未满额专业体检标准(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将不予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省份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制定相应录取方案。

  第十八条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考生所报考专业(类)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第二学士学位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和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招生统一使用生源省(区、市)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按照各省(区、市)投档规则予以录取。

  第二十一条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录取的学生不予专业(类)调整;其他学生按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专业(类)调整与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应用化学、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工程、辐射防护与核安全。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应用化学、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工程、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应用物理学。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我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收取学费,工科类5800元/生/年,理科类5500元/生/年,文科类5200元/生/年,艺术类6800元/生/年,省优势学科专业上浮10%。中外合作办学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执行,根据宿舍条件收取1000-1200元/生/年不等,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当年发布的收费公示。

  第二十六条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恪守“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保证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报到入学。

  第二十七条第二学士学位学制2年,其他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分阶段在相应校区就读。

  第二十八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b.njust.edu.cn/,咨询电话:025-84315260,微信公众号: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监督电话:025-84315186。

  附则

  第二十九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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