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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职业大学2026年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6-05-22 09:10:17    来源/作者: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

  为保证学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北京科技职业大学

  2、学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层次:本科、专科

  4、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5、学校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9号

  6、学校网址:www.bpu.edu.cn

  7、证书种类: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科技职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培养的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科技职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招生委员会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五条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监督机构

  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

  第八条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委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3.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7.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8.艺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方有录取资格。

  9.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九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

  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2.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航空机电设备维修技术、航空动力装置维修技术、合成生物技术专业、生物制药技术、生物检验检测技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2)汽车工程技术、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集成电路工程技术、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条收费标准

  1.学费收费标准: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合成生物技术、生物检验检测技术、药品生物技术、生物产品检验检疫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

  其余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2.住宿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1.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学校提供勤工助学服务。

  3.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400-032-1958,010-87220979、87220709。(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招生录取期间除外)

  监督电话:010-87220596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部门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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