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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6-05-22 08:57:43    来源/作者: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国标代码:12567

  第四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办学类型和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专科层次、颁发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学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

  第七条学院高职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监察委员会两个机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九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年度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章程等内容及招生考试组织、招生录取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日常行政事务,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报名条件

  1、2026年艺术类省级统考或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合格,且符合我院2026年高职招生专业与省级统考子科类对照关系。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招生专业与省统考子科类对照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高考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七条录取时,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北京市录取时,采用“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的录取方式,在历史、政治2门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

  第十九条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政策性加分的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二十条学院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专业只招收钢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贝斯、圆号、小号、长号、大号、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巴松、萨克斯、西洋打击乐、二胡、琵琶、中阮、古筝、扬琴、唢呐、竹笛、笙、三弦、民族打击乐。戏曲表演(戏曲舞美技术-服装扮戏)和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戏剧影视灯光与音响)招考方向适合男性报考。

  第二十一条学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学院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和考核,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上述规定如与考生高考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或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戏曲表演和戏曲音乐专业免学费,其他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1.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国家资助以及校内资助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将对所有考生进行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的考生,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考试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7561657,纪检电话:010-6752709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邮编:100068

  学院网址:www.bjxx.com.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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