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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6-05-11 20:16:59    来源/作者:青岛城市学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3378

  第六条办学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计划及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为遵守宪法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且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调档比例按生源省份规定执行,录取批次以各省安排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原则:

  1.按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机制,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结合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普通类专业:对于进档考生,学校的总体原则是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按照“专业清”的原则自动确定录取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据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3.艺术类专业:按照综合分投档的省份,综合分数相同的,按照生源省份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专业成绩投档的省份,专业成绩相同的,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按照专业组投档的省份,只在组内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与报考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6.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7.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8.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我校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收费与资助

  第十八条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统一复查,不合格者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完成教学计划且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符合条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查询途径:

  -教育部阳光高考网:http://gaokao.chsi.com.cn

  -山东省教育厅网:http://edu.shandong.gov.cn

  -学校官网:https://www.qdc.edu.cn

  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邮编:266106)

  电话:0532-86666668/86666267/86666717

  传真:0532-86666267

  邮箱:zhaosheng qdc.edu.cn

  第二十四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对冒用名义者保留追责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以往政策冲突,以本章程为准;若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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