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志愿填报
获得省级统考专业合格证并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和取得艺术类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以考区招办统一上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志愿。但其中的“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考生,在多所院校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合格证到考区招办填写《青海省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28日。
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考生,与我省普通类高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五、招生录取
(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院校招生的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艺术类专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院校除外)和其他高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按照我省确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投档录取。
(二)未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按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院校(专业),省招办于6月30日前将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函告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招生院校必须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函告省招办,否则我省不予接受,不予认可。因校考院校没有按时报送拟录取名单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三)按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青海省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中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录取之后的考生不允许改(换)录。
(四)艺术类考生不准在同一院校平行填报两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志愿,即所谓的“平行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级招考办、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艺术类招生政策,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考生资格审查,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报考资格等的考生,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及高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本人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学籍。
七、省招办工作联系方式
地址: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西宁市五四西路33号)
联 系 人:项 英
联系电话:0971-6305073、6304875(传真)
邮 编:810008
附件: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名单(31所)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专业)招生办法组织艺术专业校考院校名单(13所)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名单(31所)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湖北美术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
广州美术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四川美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新疆艺术学院
解放军艺术学院
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专业)招生的院校名单(13所)
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印刷学院(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及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本科专业)。
中央美术学院动画专业(高职)和中央戏剧学院影视表演、人物形象设计专业(高职)可以在省统考基础上组织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