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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媒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5-05-12 23:02:10    来源/作者:四川传媒学院 ]

  四川传媒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四川传媒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办学)

  3.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学院街67号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处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考试、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用于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四章录取原则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2025年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我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100分(满分150分)及以上。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舞蹈类专业的考生,不同专业招收舞种有以下要求:

  1.舞蹈表演:招收中国舞、国际标准舞、现代舞的考生

  2.舞蹈编导:招收中国舞的考生

  3.舞蹈教育:招收中国舞的考生

  4.流行舞蹈:招收流行舞的考生

  第十五条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不同专业招收声乐唱法有以下要求:

  1.音乐表演(流行演唱):招收音乐表演(声乐)流行、通俗唱法的考生

  2.音乐表演:招收音乐表演(声乐)民族、美声唱法的考生

  3.音乐学:招收音乐教育(声乐)民族、美声唱法的考生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要求。

  第十七条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处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我校在录取时,艺体类和普通类专业,均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艺术类投档成绩同分考生,按照专业总分、文化总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按比较结果安排专业。

  第二十二条对普通类投档成绩同分考生,按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确定先后排序,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按比较结果安排专业。

  第二十三条报考我校航空类专科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因专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建议考生报考时参照以下条件:

  (一)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二)身高要求:女生身高要求163-175cm;男生身高要求173-185cm;

  (三)体重要求: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

  (四)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五)面部、颈部、胳膊、手部、腿部无明显疤痕或印记,肤色好,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六)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不低于5米;

  (七)行走正常无明显的O型腿、X型腿;

  (八)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九)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传媒学院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我校人才培养的需求,部分专业在招生中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学生毕业时颁发的毕业证书不显示招考方向,只显示招生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八条报考我校影视摄影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读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三十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具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传媒学院。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渠道。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28-87953006、87953008

  传真:028-87907888

  网址:http://www.scmc.edu.cn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SUMC-CHN

  第三十四条招生章程由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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