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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齐鲁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3-05-19 14:43:03    来源/作者:齐鲁理工学院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应于齐鲁理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齐鲁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齐鲁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齐鲁理工学院。代码:1399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028号。

  曲阜校区:山东省曲阜市有朋路105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体制,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我校日常教学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三条 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及专业志愿: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有关规定比例投档。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分专业计划数投档考生分配专业;非高考改革省份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照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或专业志愿确实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专业录取规则:山东省艺术类考生按照《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本科:

  美术类专业、书法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山东省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专科:

  空中乘务专业由我校组织校考。本专业招生计划列在普通文理类,执行普通文理类投档录取政策,关联专业合格成绩投档。

  其它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学校相关省份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方案执行,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各省份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书法学专业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与其它省份招生政策相抵触时,按照相应省份文件要求执行。

  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及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也可登陆齐鲁理工学院招生网查询。凡被录取的考生均由我校发放正式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颁发形式:学生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颁发齐鲁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享受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齐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 话:0531-61330555 61330666 61330777

  网 址:http://www.ql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或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齐鲁理工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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