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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二)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12-12-06 08:31:04    来源/作者: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
三、考试
    1.专业考试
    (1)市统考
    美术类专业考试时间为2012年12月23日,编导类专业考试时间为2013年1月5日,表演类专业考试时间为2013年1月5日-6日,音乐类专业考试时间为2013年1 月12日-13日。
    市统考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处理成绩、统一发放成绩单、统一确定市统考合格标准、统一公布成绩、统一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
    (2)校考
    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外省市艺术类招生院校如要在沪设点进行的专业校考必须于2013年1月1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按相关要求在指定的考点进行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试题须由学校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参加艺术专业测试的所有人员不得参与本艺术专业类别相关的任何考前培训班(辅导班)的工作,应主动执行考试回避规定,工作前均须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
    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须在2013年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专业考试成绩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获准在市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市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2013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2.文化考试
    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报考本科的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或历史或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单报高职(专科)院校或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均可不考。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艺术类考生各科目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文化考试日期为2013年6月7日、8日。

    3.违规处理
    按教育部规定,艺术类专业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严禁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高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与本校专业考试相关的辅导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有关高等学校下年度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相关教师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市统考成绩反馈
    按照教育部规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在2013年2月下旬向在沪艺术类专业招生学校提供市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等信息。外省市艺术类招生院校如需获取相关信息可在2013年2月20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申请。

四、批次设置和志愿填报
    2012年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本科类别招生将分为两个批次。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在本市有一本批次招生计划的院校和具有市级艺术类重点专业的院校均被纳为艺术类本科第一批次院校。其他艺术类本科招生院校一般被纳为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院校。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专业仍实行统一批次招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获得市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市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市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凡报考本科或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并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批次具体招生院校专业和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志愿填报方法填写《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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