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适用于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二条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五十三条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第五十四条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征求志愿时进行,如线上生源不足,可按以下分数照顾: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五十六条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确有突出事迹者,由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在6月底前鉴别、审核后附详细事迹材料上报省招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照顾录取。
第十二章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七条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第五十八条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五十九条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第六十条符合第十一章、第十二章规定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限报考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2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上交当地高招办汇总,逾期不受理。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项照顾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选择性加分)。凡符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单必须由省高招办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未的考生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六十一条投档录取时,凡按照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享受的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在闽高校。在“平行志愿”投档时,该项目加分不作为固定加分进入排序,只是在检索考生平行志愿时,才作为相关志愿栏目的加分处理。
第十三章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高招办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公示本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六十三条省高招办、设区市高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开、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六十五条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月10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内)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被本科层次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录取的考生还须领取《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确认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报考材料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六条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五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或经省教育厅授权的省高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高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高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高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第六十九条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