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院校报送校考成绩的内容请按照《吉林省2010年高考艺术招生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规定的格式采集,内容不得多项或少项;所有艺术类考生均应有14位考生号(KSH),考生号是网上录取系统中考生身份的重要标识,上报专业成绩数据库中考生号不得有缺失或错误。因没有按时报送考生校考成绩或信息漏报、错报等而影响考生录取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五、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
29.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11所参照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专科(高职)招生,必须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0.拟采用我省美术专业省统考成绩或承认其他院校校考成绩的院校,在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时必须明确注明“招专业省统考合格”、“招专业校考合格”或“招其他院校专业校考合格”,以便向考生公布。凡在向考生公布的艺术招生计划中,没有明确注明“招专业校考合格”或“招其他院校专业校考合格”的,一律视为招“省专业统考合格”或“招其他院校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进行投档和录取。
31.录取时,在生源不足情况下,艺术文或艺术理计划可相互调整,同一录取批次(同一学历层次)的专业计划也可相互调整。如艺术类招生确无生源完不成计划时,可将计划调到在我省招生的相关批次的文史类或理工类计划中。
六、专业考试收费标准
32.凡参加美术类省统考的考生,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200元(不参加美术类省统考的其他考生只交高考报名费和考务费)。考生参加院校组织的校考按有关规定缴纳报考费(含报名费、初试费、复试费)。考生参加专业考试的交通、食宿和必备的考试用品、费用自理。
33.在我省专业考试点(长春艺术实验中学)组织校考的院校,应向承办部门(省专业考试点)交付招生宣传咨询工本费和考生报名费(报名费、初试费、复试费)的30%,用于考点的考务费、监考费、场地费等。具体请咨询我省设立校考考点的长春艺术实验中学。
34.院校校考所需非一次性静物、模特、用品和试题(卷)邮寄费、试题(卷)保密管理费等费用均由组织校考的院校负责。
七、文化考试
35.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6.省招办将于6月30日前将艺术提前批(含面向全国招生院校)第一志愿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用“特快专递”寄给有关学校。凡未按时报送专业校考合格考生成绩的院校,省招办将不予提供考生的文化成绩。
八、填报志愿
37.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生填报志愿依据吉林省2010年度招生规定执行。
38.美术类省统考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填报美术类专业志愿。省统考合格的考生可填报所有使用省统考成绩的院校志愿,省统考和校考同时合格的考生还可填报招收校考合格的院校志愿。凡未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所填报的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