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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 整理:美术高考网   时间:2020-06-24 17:04:00    来源/作者: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国家代码为13283,浙江省代码为0101。
  第六条  学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浦阳路77号。邮编:311800。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九条  毕业颁证: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招生工作、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5-8776001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2020年学院普通本科计划面向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南等16个省份招生,艺术类(美术)、单考单招本科仅面向浙江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学院负责,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客观公正地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省内外考生,其外语语种应为英语。高考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9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若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八条  学院认可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2020年高考的考生适用以下具体录取规则:
  (一)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二)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和考生位次规则,按专业平行志愿直接投档到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流程按照浙江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浙江省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排序,按专业平行志愿直接投档到考生填报的专业。学院美术类专业成绩为考生省统考成绩
  (三)山东省普通类录取执行山东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志愿,按照学校专业招生计划的1:1审核录取。
  (四)江苏省考生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排序,选测科目等级级差为1分,文、理科类专业选测科目要求2C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要求5C以上;在赋分以后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参照江苏省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五)其他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院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六)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志愿不设级差。
  第二十条  参加2020年单考单招的考生和专升本考生录取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按时报到,未报到新生应说明原因,后续将按学籍注册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积极响应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学院设立“500万新生奖助学金”,有关奖励规定如下:
  (一)圆梦特别助学金
  1.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经学院认定的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子,免收第一学年学费;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成绩位列专业排名前15%者,免收下一学年学费。
  2.被我院录取并报到注册的贵州、广西、甘肃和云南籍高考生源新生,资助1万元/人。
  圆梦特别助学金获得者,不再兼得新生奖学金和双百助学计划助学金。
  (二)新生奖学金
  1.对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浙江省普通类一段线或外省一批分数线的我院新生,分学年奖励共计15万元/人。
  2.对高考投档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60000名、前70000名、前80000名及前90000名的我院新生,分别奖励5万元/人、3万元/人、1万元/人和0.5万元/人。
  3.对高考投档成绩列浙江省普通类所在专业前2%者,奖励0.5万元/人。
  4.对高考投档成绩列浙江省设计学类(二批)、中职升本科同类型新生的前2%者,奖励0.5万元/人。
  5.省外文理科二批或三批平行志愿(院校一志愿)报考并录取到我院的考生,其高考投档成绩高于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批次分数线40分(含)以上者,奖励1万元/人。
  6.经学院确认,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者的新生,奖励1万元/人;获全国二等奖的新生,奖励0.5万元/人。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新生,奖励0.5万元/人。
  以上奖学金不重复发放,符合多项者,按奖励金额高的发放。
  (三)专升本专项奖学金
  按录取专升本新生所在类别所在专业前2%、前10%和前20%的比例,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和0.3万元的奖励。
  (四)双百助学计划
  学院面向贵州、广西、甘肃、山西、云南、四川、河南、江西省籍生源统一高考录取并报到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100万”助学金和100个勤工助学岗。
  1.“100万”助学金。按备案经济困难新生总人数的15%、30%和55%的比例,分三档分别给予符合条件的新生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的现金资助。该助学金可与新生奖学金兼得。
  2.100个勤工助学岗位。优先选聘以上学生到学院相关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
  (五)学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设有暨阳英才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开通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学生资助体系,对困难地区困难学生实施倾斜政策。
  第七章 特色培养
  第二十三条  特色培养
  (一)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
  学院以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全面制定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个性教育”的121(X)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突出第四学年学生自主职业发展;各专业设置学位课程,突出学生核心专业能力培养;采用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给予学生前四个学期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的机会(普通类、艺术类、单考单招、专升本间不可互转);开设创业实验班、校企合作特色班等,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设立游泳课作为学生必修课程,加强学生体质素质。
  (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学院拥有省级众创空间和全省唯一的民办非营利性法人创业学院---陶朱商学院,为学生免费提供创新创业基金、创业导师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
  (四)加强国际化教育
  学院制定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政策,提供国际化教育奖助学金,资助学生出国交流学习;与英国伯明翰大学、乌克兰苏梅农业大学等10余所海外高校开展学分互认、本硕连读、研究生联合培养等国际化教育合作项目,开设会计学ACCA班等国际合作班,培养学生国际视野。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新生入学时,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单考单招和专升本学生学费参照全日制本科同类专业预收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末根据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结算。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药学、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预收学费标准为27750元/人?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会计学、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工商管理、英语、园林、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预收学费标准为24750/人?学年,电子信息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预收学费标准为20000元/人?学年,法学、广告学、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预收学费标准为18000元/人?学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和浙江省专升本考试并填报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0575-87760666
  网址:http://www.zjyc.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zjyc.edu.cn/
  招生微信号:jyzs87760666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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